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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,独立董事应具备独立性,不在公司及关联方任职,与主要股东无利害关系。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,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,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。独立董事需具备五年以上法律、会计或经济工作经验,不得有不良诚信记录。独立董事提名由董事会或持股1%以上股东提出,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。任期不得超过六年,连续两次未亲自参会可被解职。独立董事有权独立聘请中介机构、提议召开董事会、发表独立意见等,行使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。公司应提供履职所需信息、经费及人员支持。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,并提交年度述职报告。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。